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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企业登记指南

信息来源于:永宁县政府公众网 发布时间:2006/4/25 1:41:52
□设立登记

◎设立合伙企业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二个以上合伙人,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:

(二)有书面合伙协议:

(三)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:

(四)有合伙企业的名称:

(五)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。

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,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:

(二)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:

(三)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:

(四)合伙协议: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:

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:

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:

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:

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:

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:

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:

7入伙与退伙:

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:

9违约责任。

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。

(五)出资权属证明:

(六)经营场所证明:

(七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
□变更登记

◎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,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,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◎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,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变更登记申请书:

(二)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:

(三)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
1名称的,还应提交《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》。

2所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,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。(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)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: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,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。

3更负责人的,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: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:新负责人的照片(一寸2张)、身份证、履历表。

4变更经营范围的,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。

5变更合伙人的,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。

6变更经营期限的,应提交相关材料。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,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。

□注销登记

◎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,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。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
◎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当解散:

(一)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,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:

(二)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:

(三)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:

(四)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:

(五)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:

(六)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:

(七)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

◎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:

(二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:

(三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,应当缴回营业执照、公章。

□分支机构设立

◎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,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:

(二)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:

(三)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:

(四)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:

(五)经营场所证明:

(六)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,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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