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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业单位登记指南

信息来源于:永宁县政府公众网 发布时间:2006/4/25 1:40:39
□设立登记

◎申请营业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
(二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
(三)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;

(四)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;

(五)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;

(六)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。

◎申请营业登记,应根据不同情况;提交下列文件、证件:

(一)登记申请书;

(二)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;

(三)负责人的任职文件;

(四)经营场所使用证明;

(五)其他有关文件、证件。

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,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□变更登记

◎申请变更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所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;

(二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
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,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。

1变更名称的,还应提交《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》。

2变更住所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,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。(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)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,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,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。

3变更负责人的,应当提供新负责人任职文件、照片(一寸2张)、身份证明、履历表。

4变更经营范围的,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,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。

5变更经营期限有,应提交相关材料。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,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。

□注销登记

◎申请注销登记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所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
(二)清算报告或者债券债务清算证明;

(三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,公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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